各县区法院,中院各局庭室:
由于近年流动人口增多,部分当事人常年外出,居无定所,加之个别当事人规避诉讼,一些案件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致使法院出现送达难,造成一些案件审限延长,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中院及部分法院虽然采取了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但这一现象仍无法避免。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各类法律文书送达的及时、快速、便捷,根据法律规定,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送达方式做如下完善:
一、各类案件的法律文书,都应当直接送达。只有在无法完成直接送达时,才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向合议庭及立案庭庭长说明不能直接送达的原因和理由。
二、采用委托送达更为便利的,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超过合理期限未收到送达回证的,应及时向受委托法院了解情况,委托送达不能时,立即变更送达方式。
三、继续实行司法专邮方式送达。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或经两次投递无人接收的,速递人员应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后将回执返回法院,由法院视情况委托邮局张贴公告,分别在法院公告栏内及受送达当事人住所地张贴。立案庭负责交邮的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监督。
四、经当事人同意、申请,或根据案情,不宜采取上述公告送达的,应交《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
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六、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县、区法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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