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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抢劫犯被执行死刑
  4月2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省高院核准的死刑裁定,对6名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了枪决。这6名罪犯均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
  其中,李志强20岁,因杀死一名女司机并焚尸后抢走其出租车,被省高院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武振青,28岁,因结伙持械抢劫公民财物,且抢劫作案多起,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又为灭口杀死同案人并焚尸。被告人武振青被省高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刘春辉,27岁,因结伙和单独抢劫,在抢劫中共同致人死亡,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又系累犯,被省高院核准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张喜武,26岁,阎立国27岁,二人伙同被告人李文、白洪涛结伙或单独多次持械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其中,张喜武参与抢劫作案21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4270余元;阎立国参与抢劫作案18起,其中抢劫未遂两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9100余元。张喜武、阎立国均系抢劫犯罪中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经省高院核准,以抢劫罪判处张喜武、阎立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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