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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庆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大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市政府4楼。
    法定代表人杨彦彬,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义,该单位干部。
    被告大庆开发区北视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强,经理。
    原告大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委员会)与被告大庆开发区北视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视网络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视网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2000年9月26日,大庆市人民政府第75次协调会纪要的决定,大庆市工程咨询公司(前身是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股价金额)将北视电缆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转让给大庆开发区北视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前支付20万元股东转让金。北视电缆公司借市计委的44.5万元资金扣除工程咨询公司楼房装璜等费用14.5万元,剩余30万元根据转让协议由北视网络系统公司负责偿还。工程咨询公司要将20万元股东转让金上交市计委。全部资金计50万元。大庆市计划委员会和大庆开发区北视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根据会议纪要于2000年11月1日签订协议,被告在2000年12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人民币股本转让金,2001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人民币欠款,2001年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15万元人民币欠款。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款项,按逾期天数和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截止到起诉时止,被告没有偿还一笔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视网络公司未做答辩。
    庭审过程中,原告举示证据:1、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庆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88号,证实原告原名称为大庆市计划委员会,依据文件已变更为大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大庆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第75次《关于市计委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证实市政府决定工程咨询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将北视电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被告;3、协议书一份,证实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50万元人民币,但被告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北视网络公司未能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举示证据无异议,因此,本院对上述归纳的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在判决书中不再重复叙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与胁迫,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及欠款合计50万元,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开发区北视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欠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10.00元,由被告大庆开发区北视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景民
审 判 员 孙 丽
代理审判员 刘永彬
2003年 9月17日
书 记 员 胡海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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