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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州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龙,男,1983年3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一委。因本案于2004年8月28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宏宇,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一委。因本案于2004年8月28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龙、王宏宇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龙、王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长龙、王宏宇于2004年8月28日零点30分,窜至肇州县肇州镇大唐电讯手机店,王长龙用钳子将该店卷链门掰开一个洞后钻入室内,王宏宇在外边望风,王长龙盗出各种型号手机74部,价值人民币101265元。案发后,赃物已缴退失主。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长龙,于2004年8月21日在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傅博旅社,将老板窦宏文的一部斯达康小灵通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00元;2004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王长龙窜至肇州县供销社北侧霍福学开的手机店,撬开窗户,入室盗走二手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800元;2004年7月份,被告人王长龙窜至肇州县先进旅社,从住宿人员李成虎包内盗走人民币137元;2004年8月份,被告人王长龙窜至肇州镇繁荣街,将李伟家一台红色菲利浦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6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习文、窦宏文等人证言,报案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指认、赃物拍照及所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长龙、王宏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王长龙、王宏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长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按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长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宏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及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被告人王宏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8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公致文

审 判 员  王向明

审 判 员  高丽昕

 

 

 

00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雨佳

  法 律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