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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逾七成 

 

     肇州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把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下大力气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尽心竭力调解人民内部矛盾,树立了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很多好处。尤其是乡镇法庭受理的大多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赔偿、赡养等常见性,多发性的民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单靠法律判决,势必造成人为的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该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切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通过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清是非,化解矛盾。一是依靠基层组织,发挥调解作用。为了加强与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发挥他们的调解作用,在各法庭为辖区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设立了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一起研究案情,以案讲法,指导他们做好调解工作。二是抓住主要症结,疏通开导。每一起案件都有它的症结,在审理过程中,该院紧紧抓住案件的主要症结,根据案件的起因和后果,从各自的责任,处理方式等方面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打通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三是围绕争执焦点,依法调解。调解必须合法,决不能和稀泥,更不能偏袒一方,照顾一方,调解中对合法的诉讼请求,坚决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诉讼请求,耐心地说服教育,促使他们自觉地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活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尽量动员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四是针对具体案件,调判结合,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争执所作的实体结论。在庭审中,对棘手的疑难案件能调则调,调解不成的该判则判,调判结合,往往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有效地钝化了矛盾。这些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使很多当事人上庭时一脸怒气,下庭后面带笑容,很少有反悔的现象。该院在多年的民事调解工作中总结积累了“借机灌输法”、“缩短距离法”、“反弹说情法”、“触发情感法”等“四法”调解技巧,并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今年以来,该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近70%,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