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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人民法院

 “四分离”开创执行新天地

 

肇州县法院根据执行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了执行工作“四分离”制度,着力解决“执行乱”和“执行难”问题。

一是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该院专门成立了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组成的裁决组,对执行案件进行裁决,严禁执行人员擅自制作裁决书、决定书。二是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异议审查权相分离。由执行局综合组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由裁决组研究决定,严禁执行人员擅自作出审查决定。三是扣押车辆和保管被扣押车辆相分离。执行人员依法扣押车辆后,必须在当日将被扣押车辆停放在本院指定场所,严禁执行人员擅自动用扣押车辆。四是案件中止执行与恢复执行相分离。凡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均由立案庭审查登记后移送执行。

实行“四分离”的制度之后,肇州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眼下,他们正夜以继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执行会战当中,深信一定能实现执行率85%的历史最高目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