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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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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申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
一、概念与特征
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或确认行政执行是否妥当等方面受到了不应有的处理,为了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请复查重新处理的行为。
申诉有两种。一种是非诉讼上的申诉,一种是诉讼上的申诉。在这里我们只讲诉讼上的申诉。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包括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就此写出的书状,叫做申诉状。民事诉讼上的再审申请书,属于申诉状范围。
诉讼上的申诉状的特征是:
(一)申诉,必须是与本身权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
(二)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和申请现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不服所提出的。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是提起上诉,而不是申诉或申请再审。
(四)对民事案件发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还有两条特殊的规定。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早,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二、意义与作用
(一)申诉和申请再审,是人民法院案件来源之一。原制作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审判工作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
(二)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是运用特殊程序维护申诉人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之一。
三、内容与写法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的格式、项目、内容、写法和上诉状基本相同。其不同有三点:一是时限不同,上诉有法定的时限,而对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一般无期限;二是上诉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申诉和申请再审则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三是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而对于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收受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的机关则未必受理。
申诉状的具体内容由下列四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写:申诉状、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2、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包括原来案件的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件的名称、字号,作不服的表示,共六项内容。这一段只要把这些内容写全,文字通顺即可,不一定要求千篇一律。具体写法,可写为:申诉人或申请人因××(原案由)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诉再审。现将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二)申诉或申请再申的主要请求事项
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地写明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来所受到的处理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给予怎机关报改变处理。
这一段包含三个要点:一是要说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有何不当;二是说明请求人员法院自行再审、直接提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原则地说明要求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三个要点要完整地表达清楚,务求简明。
(三)申请(或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1、综合叙述案情事实。首先对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最后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叙述。
2、侧重阐明不服之点。在综合叙述案情之后,针对原来的处理决定的不当这处,依次阐述。要具体说明原判决书或裁定书,是认定事实有错误,还是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不当,而造成错误的处理后果。
3、列举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在指出原处理不当之点以后,接着就要列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事实有出入,援引有关法律条款,论证原处理适用法律不汉,这样才能做到论证有力。
4、提出具体请求目的。这一段也就是结束语。结束语的具体写法,可写为:综上分析论证,原判决书或裁定书在认定事实上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以致造成处理上的错误,为此,请求如何处理。在结束语中所表述的请求目的,必须明确、具体、完整。这里所说的明确、具体,就是不允许含糊笼统,说什么"请求依法处理"等就不恰当。要写明依法给予解决什么具体问题。这里所说的完整,就是要把自己所有的请求事项全部说出来,要不把部分请求先提出来,解决了,然后再次申诉,提出新的请求。
总之,请求的事项,不要过高、更不可强求。
(四)尾部及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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