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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支付令申请书


    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这三种申请书,也是诉讼文书一种,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把上述三种申请放在一个格式中,在这里也放在一节中分别讲述。
一、财产保全申请
(一)概念
    民事案件,在起诉前或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对争执的标的物可能有出卖、转移的行为,或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和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请求人民法院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的书状,叫做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1、提出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判决中没有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不发生财产保全的问题。
    2、必须具备财产保全的前提。这就是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可能造成国家、人民的财产的进一步损失。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提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二、强制执行申请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凡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有管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申请执行的书状,叫强制执行申请书。
招待申请书的特征是:
    1、是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人一方提出的;
    2、必须具有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的规定
    1、申请执行书的送达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时效。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超过了有效期限,便不能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三)法定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措施是: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四)写作要求
    申请执行书与其他诉讼状在事实和理由写法上不同。其他诉状在于详细叙述案件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事实进行论证,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处理。而申请执行书则着重交代何种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及其拒不履行的情况,论证其有能力而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给予强制执行。
三、支付令申请书
(一)概念
    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书状,叫做支付令申请书。
(二)意义与作用
    申请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也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它有利于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略式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办理,迅速结案。
    1、在办案程序上具有简易性。办理此案案件,不需传唤债务人,也不需调查取证,开庭。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这一程序不单纯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尊重债务人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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