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诉人:贾××男,1963年5月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大 |
| 庆石油 化总厂工人,住龙凤厂前1-242-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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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2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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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男,1950年3月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某公司 |
| 汽车 公司,住龙凤厂前1-2000-1-301 |
| 王××男,1939年4月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某车间 |
| 主任,住龙凤厂前1-205-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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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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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因怀疑我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93 |
| 年3 月27日晚11时40分左右,用电话将我骗到他家。被告人问 |
| 我与其妻 是否有不正当关系,我说:"没有"这时被告人伸手打 |
| 我头部一拳,我 顿时眼花缭乱。被告人说:"我有证据,花钱 |
| 买的。你说到底有没有这 事",我说:"没有"他说:"枪不逼上 |
| 你是不会承认的"。这时,被告 人王××也来到我家,王×× |
| 不问青红皂白,照我头部猛击一拳。二 被告人对我非打即骂, |
| 刘××还用菜刀背猛打我头,并用尖刀刺我, 我闪开没有刺中 |
| 。二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为持续有一个多小时,到28日 早2时左 |
| 右才放我走。刘××又追到我工作岗位(因我当晚值夜班, 所 |
| 以直接上岗)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昏倒,早7时下班后,我被 |
| 送进大庆市医院随后报案于石化总厂公安科。 |
| 后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医鉴定,服震荡,头部伤属轻 |
| 伤五级。 |
| 二被告人行为,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
| 和国 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惩处 |
| 犯罪我要求人 民法院,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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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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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在石化总厂公安科已进行了交待;两把刀被公安 |
| 机关收缴。 |
| 此致 |
| ××区人民法院 |
| 附:本诉状副本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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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 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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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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